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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军队律师的神秘面纱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0日作者:焦志亮

 军队律师作为部队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已越来越多地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特别是他们作为我国公职律师在实践中的典范已得到其他行业法律工作者的认可。然而其发挥职能的独特性,工作中运用方法的独特手段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其中侦查阶段军队决策机关智囊者的作用对于我军顺利实现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和能否在未来战场上取得胜利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未来迎接新军事革命的历史使命下,如何发挥其智囊作用应是未来军队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重点。 


  军队律师,军事发展的智囊团

  侦查中军队律师智囊作用是与一个国家军事发展的重点密切相关的,他必须服从于该国军事发展的方向,必须以军事发展的重点为“坐标”。

  军队决策机关在决策形成与实施的时间过程大致可分为平时和战时两大时间区间,由于时间区间的差别决定了军队律师发挥智囊作用的不一致性。

  平时侦查中智囊职责集中表现为:(1)为各级军队决策机关就日常训练提供必要的施训意见,确保训练活动的合法有效、保障依法施训的顺利进行。(2)协助决策机关对本部队依法管理,维护部队的安全与稳定。(3)就本部队可能出现的涉法问题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针对本部队已出现的涉法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切实维护部队和官兵的合法权益。(4)积极落实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战争法的实施规定,结合本部队的实际情况进行有关战争法和战斗规则的施训,确保每一级指挥官对战争法的活学活用,每一名士兵对战争法规则的自觉遵守。(5)积极做好政治作战中“三战”一体化实施者的角色。

  而依照战争过程中的空间因素进行区分,战时侦查中军队律师的智囊职责主要围绕战场内、战场外两大地域空间展开。(1)战场上的智囊职责表现为:为法律战在侦查中的运用提出一切可能的执行意见,包括战前的准备意见;战中的作战意见;战后的惩治意见、赔偿意见;战前战中战后动员国内外人力物力的法律意见。为舆论战、心理战提供法理基础,配合二者实施对敌进行斗争,真正将“三战”对敌的巨大打击能力予以体现。(2)战场外的智囊作用表现为:为战争的军事动员提供侦查中合法性智囊意见,防止战争的人权状况进一步恶化、演变。在战争的进程中维护参战部队和官兵的合法权利,及时收集敌人的犯罪活动,保证证据的时效性。注重对盟国就战争双方权利义务承诺的遵守,根据条约、协定及时调整本部队的打击重点、应尽义务。

  另外,制度的保障对于侦查中军队律师智囊职责的发挥是必不可少的,在实践中,需要建立顺畅的服务渠道、提供参与决策的渠道、执行保障的实施渠道以及适当的编制数量来确保律师智囊作用的发挥。

  实然状态的差距

  侦查中军队律师智囊作用的应然状态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军队律师智囊工作的发展方向,然而,在刑事侦查阶段的当前阶段,军队律师智囊作用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却存在不小的差距。

  首先,缺乏对自身智囊应然理论职责的明确。许多律师还将工作停留在为军队内部企业服务、为部队集体、官兵、军队在编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意见的传统基础上,缺乏对自身在法律战实施过程中角色的理论定位,而且对如何针对本部队的实际情况提出法律战的实施特别是在侦查中运用的可行性意见缺乏思考。

  其次,从执业现状看,很多军队律师存在只懂法律不懂军事、与其他智囊机关的协调脱节、对军队律师重要性的认知不高、被动服务、事后服务、重平时、轻战时的实际情况。

  现阶段,从我军的大部分军队律师的知识储备来看,能够熟练掌握、运用法学和军事学的律师较少,大部分军队律师在履行智囊作用时由于对法学的过度倚重,而缺乏军事理论作为可行性的基础,使得意见的作出难以符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相比之下,美军培养军队律师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军军队律师主要来源于地方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他们从地方法律院校毕业后,再进入美军的恰里斯福尔军法学院学习一年,经过正规军事训练和军法专业培训后就任军队律师,具有较全面的法律素质和军事知识。

  在对内的管理中,军事机关有配合有序的三大权力:制定军事法规、规章的立法权;对军内各种事物的行政管理权;解决军内纠纷的司法权。三大权力的运作是建立在军内各类机关的通力合作基础之上的,包括军事参谋机关和组、干、宣、保等政治类机关的协作。然而现阶段,大部分的军队律师在作出法律意见时只考虑本部门的因素,与其他部门事前进行沟通,事中进行协商,事后进行总结的工作流程甚少,只是停留在本部门一家之言、“单打独斗”的实践层面上,造成法律智囊意见虽令不行。

  1996年5月,我国第一部《律师法》确立了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将军队律师纳入国家律师体制。2000年5月26日,中央军委和总部作出决定,我军正式在陆军集团军军、师、旅三级部队政治机关编制军队律师,标志着我军军队律师的正规化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在短短几年的发展历程中,各级军队决策机关对军队律师的认知程度却没有达到一个相应理想的状态,在不少部队中,军队律师编制少、经费少,一些较为合理的智囊意见成为“过眼云烟”,这些法律实践中的事实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军队律师的积极性,一些军队律师对本职工作缺乏信心,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缺乏对军队律师智囊作用重要性的认知。这种缺位的认知导致不仅仅是刑事侦查中律师作用的苍白无力,也加剧了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律师角色的虚无化。
  而由于编制数量不足,大部分军队律师将工作精力集中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上,对于法律战在侦查中实施者的角色,智囊意见提出者的“新”角色未能完全胜任,不少法律意见的作出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被动服务、事后服务的现象比较普遍。

  同时,军队律师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了平时部队集体、个人的涉法问题上,对战时军队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投入量较少,不少部队关于战争法的实施体系、实施规则处于空白状态,或者流于形式,战争法知识的资料成为墙上的“装饰品”、“装饰画”。

  最后,我军律师队伍建设二十多年来取得很大的发展,从数量上看,目前全军和武警部队共有法律顾问处260多个,有1700多人从事军队律师工作,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法律服务骨干力量。而我军现有的军队律师中,大多数是兼职人员,正式纳编的还不到200人,陆军集团军和二炮部队旅以上政治机关也只编配1名军队律师,而海、空军部队目前还没有编配,这样的编制数量状况已不能适应军队建设发展要求,大量智囊工作的实施得不到必要的人力保障从而流于形式或无人问津。

  完善之路,内外兼修

  军队律师如何发挥应然的智囊作用?笔者认为,提高自身执业素质迫在眉睫。比如,提升法律和军事知识的储备,包括对军队律师智囊理论职责的明确;改变观念,建立工作重要性的心理认知;加强军队律师在政治部门中的协同能力等。

  另外,应适当扩充军队律师的编制数量。编制数量是制约军队律师发挥智囊作用的外部因素,侦查阶段军队律师的情况也概莫能外。

  在我国,军队律师的数量与军队编制员额的比例与外军律师编制情况相比偏低。如美国是0.58%,俄罗斯0.17%,澳大利亚1%。目前的编制状况是不利于我军正规化建设的。

  据某集团军40个连队调查,该军三年共发生各类涉法问题419起,平均每年上升20%左右。案发率的上升,导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要求得到法律咨询和建议的数量激增,如果没有一定比例的军队律师,官兵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维护真的是部队面临解决的一大关键问题。

  同时,应加强战时刑事侦查中智囊作用的训练。战时智囊作用的训练从某种角度上是虚拟的,虽是虚拟却胜于实战。能否发挥自身的作用,调动本部队有关战争法训练的积极性,能否形成一套适合本部队实施的训练制度将是信息战争对军队律师作战的新要求。为此,军队律师应着重于:1.战前,就战争法有关侦查内容向作战决策的指挥官提供法律意见及本部队掌握储备战争法中有关侦查知识的状况、法律战中刑事侦查实施机构与体系、相关法律战中侦查实施的配套措施等。2.战中,更加注重本部队战争法实施体系的顺畅与否,各机关之间的协同能力,要求刑事侦查法律战中的指挥者、实施者根据战场瞬息万变的敌我双方态势及时调整战争法的斗争策略和打击重点。3.战后训练。军队律师在训练时应明确战后地域范围划分为本国、友国、敌国,从而制定截然不同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实施策略。比如,在本国领土内应侧重于协助地方处理战后生活秩序的维护,为民事管理活动提供帮助,防止战后出现的集体性打、砸、抢事件等;对友国应集中于有关战前、战时的有关协议、条约的实施上,就本部队关于条约实施部分提供具体的实施细则;对敌国有关民用财产、政府财产区别对待,防止本部队可能出现的哄抢,对占领区的占领提供合法性依据,对敌国民众可能出现的敌对情绪进行法律优抚,防止战争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对敌国政府、敌国军队进行接管,依法进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战前、战中的智囊作用应及时、迅速、准确,战后的智囊作用应着力于战后与别国的有序协作基础之上。